民法三題問題?麻煩詳細解釋一下答案為何?
甲有土地一塊,出租予乙種植花田。某日鄰地之丙誤將其所有之珍貴向日葵種子播種於甲之土地上,試問:
(一)此時種子之所有權歸屬何人?
(二)若種子發芽後,路人丁經過將其折損,何人得對丁請求損害賠償?
(三)若種子成長為一株向日葵,結出了新向日葵種子,誰有收取權?
甲有土地一塊,出租予乙種植花田。某日鄰地之丙誤將其所有之珍貴向日葵種子播種於甲之土地上,試問:
(一)此時種子之所有權歸屬何人?
(二)若種子發芽後,路人丁經過將其折損,何人得對丁請求損害賠償?
(三)若種子成長為一株向日葵,結出了新向日葵種子,誰有收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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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 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又依民法第811條之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因向日葵種子非乙所播種,乙自不能主張播種土內之向日葵種子為其所有。因此種子應歸屬土地所有權人甲之所有。
(二)若種子發芽後,路人丁經過將其折損,何人得對丁請求損害賠償?
種子既然屬於甲之所有,能夠向丁求償的當然是甲。
(三)若種子成長為一株向日葵,結出了新向日葵種子,誰有收取權?
種子既屬甲之所有,那甲當然有收取之權利囉!
※乙承租甲之土地,因此乙自有其土地使用之權利。丙誤將其所有之珍貴向日葵種子播種於甲之土地上,占用乙種植花田之面積,這已侵害乙之權益,乙若有因此遭受損害時,是可以向丙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的。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依民法 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又依民法第811條之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因向日葵種子非乙所播種,乙自不能主張播種土內之向日葵種子為其所有。因此種子應歸屬土地所有權人甲之所有。?????非也
既是出租予乙,地上權利種子屬乙所有也
(二)若種子發芽後,路人丁經過將其折損,何人得對丁請求損害賠償???
種子既然屬於乙之所有,能夠向丁求償的當然是乙。
(三)若種子成長為一株向日葵,結出了新向日葵種子,誰有收取權?
種子既屬乙之所有,那乙當然有收取之權利囉!
但甲之土地已出租予乙
這時長出來的農作物
甲仍有收取之權?
那我們如果去租田來種稻
地主也有權收割囉?
<除非是乙以外之人未經授權的播種,地主才有權收取;若是乙播種的,則地主無權收取>
是不是這樣判定?
謝謝回答
2013-10-24 09:25:26 補充:
一 可否以不當得利,丙要求乙返還種子?
二 乙已承租該土地,此時的農作受損,受侵權的應是乙,為何不是受侵權損壞的乙來求償?
三 若能循不當得利要求返還種子,那洐生出來的作物及果實,丙是否也能循此要求返還?而乙種植權益受侵害,是否也能就此向丙提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