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塊地因為永康科技工業區的發展需要而被徵收,地上物種植的是玫瑰花,照理來說政府應該要補償,可是政府卻以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第4款「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不予補償我所種植的玫瑰花。
請問一下:
1. 遇到這種情形除了上訴之外還有什麼方法可以獲得補償?(畢竟民要與官鬥是有點困難)
2. 有哪些條文可以幫助我勝訴
請問一下:
1. 遇到這種情形除了上訴之外還有什麼方法可以獲得補償?(畢竟民要與官鬥是有點困難)
2. 有哪些條文可以幫助我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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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首先你必須證明你所種植的玫瑰花是長期以來就種植的,而不是得知要徵收了才搶種,否則的確會被當成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不予補償。
2. 有哪些條文可以幫助我勝訴 ?
ANS:
印象中並沒有什麼法條可以幫助你,畢竟政府引用這條法律條文來拒絕給予補償並沒有錯,你能做的只有提出訴願或訴訟。
小結:
徵收土地時,很多人誤以為農作改良物就一定可以得到補償,所以搶在被徵收前種植高價農作物,想藉此來獲取高額補償金。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政府為了防止所有權人利用此方式來獲取高額補償金,於是制定了此條文來遏止這種行為。
所以你唯一能勝訴的方式,就是提出證明你在此地已經種植一段時間,而非因徵收而臨時種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