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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為何沒有微罪裁量權?

Edith1 則回覆 ↓#花

最近看到新聞有人偷公有地的波斯菊被員警以現行犯移送大部分的人都罵太誇張了但卻沒有什麼人討論這個問題像是因飢寒而起盜心的人通常偷的東西可能不過10幾20塊要移送時超商店長跟員警要求私下和解但礙於法令警察也只能依法行事這種事在派出所天天都在上演我覺得非常奇怪員警光寫個筆錄到移送可能就要花5~6個小時光紙或油錢可能就超出原本的價值了而且不是會影響到自己本身的勤務嗎?到檢察官那邊還不是緩起訴或微罪不舉有必要這樣浪費人力.物力嗎?為何台灣警察沒有微罪裁量權?還有外國制度如此嗎?像日本呢?有學者討論台灣警察適不適合有微罪裁量權嗎?如果有.也可以貼一下Update:我對警察蠻失望但仔細想想沒有這種制度怎會有這種情形?我常聽朋友講警察的事就讓我覺得政府無能Update 2:只被當成賺錢工具卻忘記了成立警察的目的是為了規勸人民而不是不擇手段欲加人於罪勤務變成徒具形式不具任何意義只讓我覺得悲哀台灣制度學習日本的警察但連最基本的專業分工都沒學到Update 3:讓我不禁納悶刑行雖是一線之差但在日本基本上刑事還是由分局刑警偵辦怎到台灣就變調了勤務表不是前1天就寫好且陳報分局勤務中心隨便由行政轉司法警察不是容易造成勤務混亂怎也沒有人討論呢?

網友回覆 1

  1. Christine

    要看偵查主體是誰,我國明定是檢察官,警察僅是輔助人,這以前吵過了,被司法院駁回了(聽說讓警察有裁量權檢察官意見很大,偵查不是抓到24小時要起訴或放人嗎?檢8警16就是因為一定要過檢察官所以警察最多只能問16小時)<---這個不確定還有沒有再用!!所以不是沒吵過,是司法院+立法院決定了檢察官才有裁量權,至於未什麼?你問我們偉大的翁前司法院長跟投票修刑事訴訟法的立委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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