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頂樓種盆栽.頂樓住戶要我搬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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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頂樓種盆栽.頂樓住戶要我搬走?
我是住三樓(公寓共四樓,四樓頂空著,我種了不少的盆景,最近四樓屋主終於把四樓給賣掉了.新屋主要我把盆景搬走,說他們要做一些工程.問題是要我別再搬回來.四樓住戶有此權利嗎?
我種不少的玫瑰花及好幾盆荷花及用四方型塑膠筒放土並蓋好.很乾淨...

All Comments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0-04-22
民國幾年的房子??
四樓的產權登記有無含頂樓??
如果你的大樓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頒佈之前取得建照的 ..頂樓為其私有, 無傭置疑..(84.6.9之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
其逃生與違建都是可單獨討論與處理的問題 ..
1. 他不能違建.(進行中的違建是即報即拆的)
2. 於他不同意之下, 你們不能使用(種花種菜)..晒棉被與烤肉 ..甚至於自由進出 ..
3. 他不能阻你們逃生之路. (消防局一定會馬上管)
4. 當頂樓樓板發生漏水時..他要不要修由他決定與負他家的責, 你們不用出錢..
ps:處理問題要當下, 尤其是使用到公權力時..

..(84.6.9之後,起造人才取得建造執照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之..頂樓為公設..但漏水你就要分攤費用了..
2010-04-24 07:59:13 補充:
頂樓漏水防水的修護 ....以萬元為單位的..
Kumar avatarKumar2010-04-2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第九條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樓頂平臺屬共用部分,使用上不得違反法令規定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所以除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你不能在頂樓種盆栽,頂樓屋主也不能任意施工。